2019年8月8日,涵江区梧塘镇九峰村私家业主刘某某在220kV顶涵II路#29-#30塔导线保护区内进行暂时起吊构架作业过程中,吊车钢丝绳与导线安全间隔缺乏引发跳闸事端,所幸无人员伤亡。
莆田市工信局于2019年9月2日正式立案,传唤涉案有关人员到法律办公室进行询问笔录,进一步对案情进行分析。经调查核实确定:肇事者刘某某在未采纳任何办法情况下,组织吊车司机进行粗野施作业业,导致吊车钢丝绳与导线安全间隔缺乏,形成线路跳闸事端产生,违反了《福建省电力设施建造保护和供用电次序保护法令》第二十四条规矩。
2019年11月8日莆田工信局根据《福建省电力设施建造保护和供用电次序保护法令》第二十四条、五十七条规矩和《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作业规矩的告诉》(闽经信政法[2017]366号)、《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规范(试行)》第七大项一般档,处以当事人刘某某人民币二万元整罚款。
依照《福建省电力设施建造保护和供用电次序保护法令》第二十四条规矩,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炸等或许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,作业单位理应当在施作业业的三日前,书面告诉电力企业,并能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施行安全监护。电力企业接到告诉后,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主张。产生突发事件时,作业单位有必要进行抢修、抢险作业,或许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,应当在抢修、抢险作业的一起告诉电力企业;电力企业接到告诉后,应当派员到现场施行安全监护。